《宁波市出租房安全管理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2月28日下午,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条例》对出租房的种类作了界定,包括“居住出租房”和“生产经营出租房”两大类。其中,居住出租房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但旅馆业客房、民宿、学校和企业自建自用宿舍除外;生产经营出租房是指出租后用作产品生产、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的房屋。
消防安全是当前出租房安全管理中安全隐患为的问题。《条例》对消防安全规范作了具体细化和落实,围绕出租房、出租人、承租人等管理主体和对象的消防安全要求作了规定,做到既防范“房”的不安全状态,也防范“人”的不安全行为,同时,还对用气用电、群租房、工业园区和商业综合体、转租等容易产生安全隐患的事项的消防安全要求作了特别规定。
《条例》建立了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紧密衔接、协同贯通的出租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和安全监管闭环机制,对违反群租房消防安全要求、违反居住空间标准、非居住功能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等行为设置了相应处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用于出租的房屋提出了消防安全要求。比如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隔、消防设施、电动自行车安全充停等要求。居住出租房不得与易燃易爆危险品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生产经营性出租房不得私自改变使用性质,提高危险类别等。对出租人、承租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比如不得违规分隔出租,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擅自拆除、挪用消防设施,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立即消除等。对一些特别事项进行了明确。比如居住人数在10人以上的出租房,应安装报警器、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明火与居住区域有效分隔等。再比如,有两个以上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要确定统一管理人,对其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出租房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出租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开展检查和处置,并对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情形的,要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处置。
来源:中国宁波网(杜寅报道)